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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包括两种具体情形:(1) 动产所有权转移,即普通动产依法律行为而转移所有权的,自出让人交付动产于受让人时发生移转的效果;(2) 质权设立(参见《民法典》第 429 条),即通过质权合同创立质权的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民法典》第 890 条)。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和类型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79 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7 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虽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编中,但依通说,悬赏广告属于依悬赏人单方意思表示导致债之关系发生的单方行为,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法定之债,指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
二、转委托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3 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27 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身体权、健康权 《民法典》采用了一个广义的身体权概念,该法典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