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推定亦属于过错责任,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 1199、1252、1253、1255、1257 条等(主要是物件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可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以下关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识记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责任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一个事例是《民法典》第 1190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形。
二、共同侵权
广义上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三种情形。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此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即有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产生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须注意识记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规则。
(二)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其行为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可免责。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2.第 1171 条规定的后果是连带责任,第 1172 条后果是按份责任。
3.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三、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可注意以下方面:
(1)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与有过失);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受害人自甘冒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176 条);
(4)行为人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1177 条)
四、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85 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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