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27 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清晰易懂。以下主要就养子女、继子女加以说明。另外,须注意的是,《民法典》通过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见后),实际上也将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纳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一)养子女与继子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而成立拟制血亲,相互间具有继承权;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相互间不具有继承权。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相互间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继承编解释(-)》第 11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9 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8 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孙子女等的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只有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能够代位继承。

(二)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能发生此种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或外甥外甥女)才能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分配规则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0 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酌情分得遗产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编解释(一)》第 10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