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和类型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79 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并非基于双方合意而发生,但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却类似委托合同。正因为如此,《民法典》不仅将其归入“准合同”,而且还于第 984 条设有如下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为法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构成无因管理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也可以是其他事务,如亲自为他人修缮房屋等。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活动,如系基于法定职责(消防队员在火灾中抢救人员和财物)或为履行债务(如受托人行委托合同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
1.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其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在此种类型无因管理,管理人行为妥当,对被管理人有完整的请求权。
2.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其管理活动不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不适法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行为本身合理,仅系因为被管理人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而发生了不符,则仍应将无因管理视为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能获得正面法律评价,因此其管理人不享有适法无因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民法典》 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做出了完善性规定:
(1)将无因管理视为类似双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从而也规定了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义务;
(2)根据适法与不适法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以下结合《民法典》的新规,从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义务两个角度阐明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管理人义务:
(1)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的义务;
(2)及时通知义务;
(3)报告义务;
(4)移交管理利益义务。
2.被管理人(受益人)方面:
(1)如管理人行为得当,则在管理活动中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后者无权主张赔偿;
(2)偿付管理人支付的费用(即便管理行为最终未使其受益);
(3)清偿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补偿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受的合理损失。
以上被管理人的义务,系针对适法无因管理人负担的义务。如果是不适法无因管理,则被管理人不负担以上义务。不过,如果该无因管理仍使被管理人受益的,则被管理人应在受益范围内负有费用偿还、损害补偿的义务。
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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