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范围:

(1)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2.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管辖权竞合

(1) 还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还犯有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自诉案件。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还有公诉案件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