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计划
(0人评价)
预热阶段 民法-刘家安
价格 ¥ 1680.00
音频听课 手机端支持一键听课 (试一试)
该课程属于 2020重点提高班
请加入后再学习

只有双务合同彩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展开全文]

任务24: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金钱之债或实物交付

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可以强制执行

实物交付:可以强制执行,实物灭失的陷入履行不能。

劳务之债:不能强制执行,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转化为金钱之债。

劳务之债应当由本人履行

债的履行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不能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

第十四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实现:债的担保和保全

债的担保:人的担保、定金担保、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展开全文]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利他合同和第三人履行

利他合同包括非纯正的利他合同《民法典》522条第一款,纯正的利他合同522条的第二款。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当事人约定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产生缔约的义务。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合同、单方允诺(悬赏广告,民法典499条)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章合同履行第517条。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518、519、520条。

选择之债: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届满未作出选择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选择权时形成权,债务人行使选择,导致选择只债变为单一之债。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展开全文]

债的概述----截止要是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単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是単务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实践合同:交付才发生合同效力,没有交付的不发生合同效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诺成合同: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式合同:特定形式主要是指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欠缺此要件的,合同不成立,当让更不会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没有书面的合同,则保证合同没有生效。

没有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展开全文]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没有取得甲的代理权,是其擅自使用存放在乙公司的甲公司公章,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乙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有归属于乙公司自己。

2、如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则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仲裁协议是双方合意为基础的,没有意思静思,仲裁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是都是双方民事主体的一种合同行为,本本案中甲公司根本不知情,是乙公司自己的擅自行为,故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同理也无效。

3、应当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应当向G省c市的级人民法院提出

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有效。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构成表见代理,其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本案中,韩受丙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但是不构成法定借得人签订的合同。

5、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到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为丙公司销售不力,甲的合同目的落空,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伯,故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丙公司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语法,可以告知其另行起诉。原告增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过程中提出。二审程序的审理不应超出一审范围,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增减变更诉讼请求,若二审对新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剥夺了当事人在新变请求部分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7、不能,丁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规定,流质条款因违反俊美原则而无效。本案中,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8、不能。根据物权法172条规定一,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全责不是从合同,故不能看成物权担保。

9、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合同,根据合法相关规定,导致不履行,后履行一方就可以不履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目的的落空中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双方时的目的,本案中,甲和乙订立的是建筑施工合同,其目的 是建房。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因甲不支付工程款,乙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故甲无权解除合同。

不能,只能由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1、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j受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为所欲为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人相同,二,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两个要件是相同的,但换了一项法院并并裁判过的新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后诉与前诉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要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12、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全责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荛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展开全文]

民法典416条新规,超级优先权

[展开全文]

善意取得前提是无权处分。

 

[展开全文]

没有期限有借款的时效:从债权人给的宽限期满时开始算。

[展开全文]

183条中,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行当补偿,184条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185条,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公益诉讼。

[展开全文]

一般人格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这里没有说“信息权”

请求权

抗辩权:同时履行、不安抗辩、先诉抗辩、顺序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

选择权是民法中的新增,也是形成权。

重大误解(3个月)、胁迫、显失公平、欺诈等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展开全文]

意思表示:客观表示行为,没有合同成立

胁迫可撤销法律行为

[展开全文]

授课教师

资料

课程特色

视频(32)
考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