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公物私用,主要针对不动产,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居住权一般都是无偿的。地役权不限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地役权服务于特定得需役地,而非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存在,地役权是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地役权是合同设立时生效。而相邻权是法定关系,不存在合同创设的问题。
担保物权:第388条贵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具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第641条、担保解释第54条和67条第 54 条,内容如下: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此时乙不能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比如,甲将机器设备抵押给乙未登记,然后将设备出租给丙并交付,若乙不能证明丙知道设备已抵押,乙行使抵押权时,丙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甲欠乙货款未还,乙起诉并申请查封甲抵押给丙但未登记的房产,丙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设甲公司破产,其有向乙抵押但未登记的动产,乙不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