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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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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时期,8种是对犯罪行为,不是指罪名;15岁,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有责

14、16岁生日当天为不满14、16岁,第二天为已满;

行为和责任同时,以行为时是否有责任为基准;

不作为行为评价是作为时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才能成为不作为犯,如果不能避免,则不成为不作为犯;

转化抢劫罪不适用于14~16岁;

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不能控制

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结合,不能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学标准,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

抑郁症不影响辨认能力;

吸毒--失去辨认能力—犯罪,不适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自陷醉酒是按主观故意判断,不知是酒而被陷害不是主管故意;不管生理性与病理性;

客观行为,再结合行为时醉酒按行为时清醒心态(主管)来判断;

某人想抢劫但无胆量,于是喝醉酒进行,用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产生了两个事实:抢劫和强奸,清醒是的主观故意是抢劫,而无强奸故意,因此,他应该成立抢劫罪既遂,不成立强奸罪,但对方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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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分两种强奸:强奸成年女性和强奸幼女。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强奸幼女,原则上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外的强奸幼女: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四以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两小无猜、婚内强奸

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抢劫有四种不同行为:普通行为(先暴力后取财)、携带凶器抢夺即使不使用凶器、转化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但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不以抢劫定罪,而应以暴力行为结合结果和年龄来分析定罪)、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此四类均定抢劫。例如:十五岁男孩携带凶器抢劫

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相统一,结合年龄分析

如:十五周岁的男孩抢劫枪支,不以抢劫枪支罪定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如行为人十七周岁,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处定罪处罚。如十五周岁,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八种犯罪行为,17岁绑架中故意杀人,触犯绑架罪和杀人罪,定绑架罪。如十五岁,定故意杀人罪。如十六周岁生日当天绑架杀人,则不满十六周岁,定故意杀人罪。拐卖中强奸,适用绑架中故意杀人的推断

爆炸,14岁生日当天安装了炸弹,但三天后爆炸,定爆炸罪。不法行为与结果跨越了生日,以生日当天一刀切,行为和结果同时成立则追究刑事责任。

生日当天不满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分原发性精神病和病理性精神病,原发性精神病(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同时行为),做精神病鉴定,但如不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要在鉴定上写明。刑法规定只适用原发性精神病,适用行为当时原则,不适用病理性精神病(如醉酒、吸毒属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行为当时原则,以行为时认定行为、以清醒时认定责任),

原发性精神病要求行为和责任同时,病理性精神病要以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指之前醉酒时有犯罪故意。醉酒后行为有无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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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刑诉中强制医疗),间隙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要负责原发性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医学中的精神病人与刑法中的不一样。刑法中只关心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刑法第十八条。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携带凶器抢劫转化为抢劫罪,这是行为的转化,267条。269条中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论处。这里是罪名的转化。

原因自由行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自陷醉酒,自陷精神病以清醒时的状态认定对结果的责任。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清醒时对结果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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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类型:

1、普通抢劫:先暴力后取财

2、携带凶器抢夺,即使不适用凶器也视为抢劫罪(行为的转换)

3、转换抢劫: 先犯诈骗、盗窃、抢夺罪,如果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也视为抢劫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转换抢劫的,不定抢劫罪而是以暴力论处,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罪名的转换)

4、打砸抢的首要分子也定抢劫罪

隔时犯:14周岁生日当天一刀切。行为时未满14周岁,结果时已满14周岁,定不作为犯罪。

刑法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原则,不坚持结果同时原则。

二、精神能力:医学中的精神病和刑法中的精神病不一样;刑法中只看是否具有认知能力,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1、原发性精神病:病理上原因导致的精神病,自己对精神病的造成没有过错

患有精神病的,间歇式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自陷精神病(彭松杀人案):原因自由行为;自己对精神病的造成有过错;行为和结果相统一原则。清醒时有责任,对主观结果有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自陷醉酒犯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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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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