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没有取得甲的代理权,是其擅自使用存放在乙公司的甲公司公章,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乙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有归属于乙公司自己。
2、如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则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仲裁协议是双方合意为基础的,没有意思静思,仲裁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是都是双方民事主体的一种合同行为,本本案中甲公司根本不知情,是乙公司自己的擅自行为,故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同理也无效。
3、应当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应当向G省c市的级人民法院提出
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有效。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构成表见代理,其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本案中,韩受丙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但是不构成法定借得人签订的合同。
5、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到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为丙公司销售不力,甲的合同目的落空,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伯,故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丙公司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语法,可以告知其另行起诉。原告增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过程中提出。二审程序的审理不应超出一审范围,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增减变更诉讼请求,若二审对新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剥夺了当事人在新变请求部分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7、不能,丁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规定,流质条款因违反俊美原则而无效。本案中,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8、不能。根据物权法172条规定一,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全责不是从合同,故不能看成物权担保。
9、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合同,根据合法相关规定,导致不履行,后履行一方就可以不履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目的的落空中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双方时的目的,本案中,甲和乙订立的是建筑施工合同,其目的 是建房。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因甲不支付工程款,乙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故甲无权解除合同。
不能,只能由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1、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j受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为所欲为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人相同,二,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两个要件是相同的,但换了一项法院并并裁判过的新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后诉与前诉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要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12、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全责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荛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