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利他合同和第三人履行
利他合同包括非纯正的利他合同《民法典》522条第一款,纯正的利他合同522条的第二款。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当事人约定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产生缔约的义务。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合同、单方允诺(悬赏广告,民法典499条)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章合同履行第517条。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518、519、520条。
选择之债: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届满未作出选择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选择权时形成权,债务人行使选择,导致选择只债变为单一之债。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