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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利他合同和第三人履行

利他合同包括非纯正的利他合同《民法典》522条第一款,纯正的利他合同522条的第二款。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当事人约定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产生缔约的义务。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合同、单方允诺(悬赏广告,民法典499条)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章合同履行第517条。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518、519、520条。

选择之债: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届满未作出选择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选择权时形成权,债务人行使选择,导致选择只债变为单一之债。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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