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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1.客观行为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2)对方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予以处分。

 

2.对象

 

(1)包括有体物、无形物、财产性利益。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以诈骗罪处罚。

 

法大法考

 

3.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1)三角诈骗:如果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就不构成诈骗罪。

 

(2)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意思的,构成诈骗罪;如原本具有支付意思,旧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不费用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 

 

(3)二重买卖:行为人先将所有物卖给一方后又以欺骗方式卖给另一方的,可以构成诈骗罪;在占有改定情形下,行为人又欺骗他人造成原所有人损失的,构成侵占罪。

 

4.罪与非罪

 

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虽然未使行为人获取财物,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未遂论外,借贷款物后长期拖欠,但行为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5.与盗窃罪的关系

 

关键区别在干被害方是否基干认识错误而外分财产。如不存在被害方外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认定为盗窃罪。

 

6.形态与罪数

 

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干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为了骗取财物,使用法律禁止手段而构成其他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个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1. 基本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认定:

 

(1)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没有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2)与抢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与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声称绑架某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绑架罪。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中国政法大学

 

侵占罪

 

1.侵占罪的对象

 

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合法占有、独立占有、他人上有的财物

 

(1)合法的占有:指基于受委托、租赁、借用、加工承揽、运输等一切民法上具有占有内容的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占有;

 

(2)已脱离他人占有的独立上有:独立于原占有人的独立上有。即财物已脱离原占有人(物主人、管理人、委托人)的占有、控制;现归行为人独立占有;

 

(3)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2.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3.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上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与盗窃罪的区分

 

1.盗窃罪 

 

(1)犯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事实上的占有、观念占有;

 

(2)行为:非法转移占有 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明知系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2.侵占罪

 

(1)犯罪对象:本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其占有为脱离原占有人的独立占有);

 

(2)行为: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行为人明知他人对财物失去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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