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合法行政:

 

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职权合法。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内活动,即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活动逻辑与公民个体活动逻辑不同,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无授权则为禁止”,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法律无禁止即为自由”,这一点对于强制性、命令性的行政行为尤其重要;

 

(2)内容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诸项内容进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程序合法。这一点又体现出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体的不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没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均可自由选择行为程序;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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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听取公众意见,尤应当听取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

 

(3)公务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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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为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4.合理行政:

 

平等原则;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1)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颇;

 

(2)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只能考虑法律授权的目的,而不能考虑与此无关的其他因素;

 

(3)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专业术语,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其手段和目标必须符合比例,其所选择的手段对于目标的达成必须是必要的,而且在各种可以实现其目标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又常常被称作“最小侵害原则”或“禁止过度原则”。

 

 

5.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职责、实现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尽可能使当事人感觉便利。

 

6.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1)信赖保护

 

诚实信用本来是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亦成为对政府活动的要求,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样应当诚实守信,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即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2)诚实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的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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