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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故意&过失(二)

01 知识点详解

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认识要素的内容 (事实性认识)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的成立都需具备“明知”的认识要素,并且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有 453 个故意犯罪,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罪名,都是不同的犯罪故意,构成条件各不相同,各有各自的故意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该具体罪名的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才能成立具体罪名故意。

1. 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1) 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但仅需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性质(自然性质),而无需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属性(违法性认识)。

(2) 发生结果的可能。对于结果的认识是故意认识的核心内容(结果负价值),但并不要求认识很具体,只需认识到构成要件规定的结果,即认定有故意(法定符合说)。

(3) 对于以特定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对象。

注意: 按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同一构成要件(同一罪名) 之下不同对象的认识错误(认识到了“属”而认错了“种”),仍认为对刑法规定的对象有认识,可成立此罪的故意。

(4) 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但只要求认识大概流程,不要求认识到流程的具体样态。

(5) 对于以特殊身份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身份犯),对于身份要素也要求有认识。特殊身份要素(纯正的身份) 是不法要素,故而为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对于身份没有认识,不能成立此罪的故意。

(6) 对于以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对于时间、地点、方法也要求有认识。

(7) 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条件。如果误认为有在不法侵害而防卫(假想防卫)、误认为存在危险而避险(假想避险)、误认为被害人有承诺而依承诺行为(假想承诺),均不能认为具有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8)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属性的认识。前节所讲的“淫秽物品”“猥亵”“不正当利益”等都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这些要素属于前述故意成立所必须认识的要素范围,则对其也要有认识才成立故意。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只须认识其事实属性 (一般公众认识),而无须认识其规范属性 规范属性最终定性由裁判者确定)。

2.故意成立的不必要认识要素

(1) 不法要素中的数额、次数、情节等“量的要素”,不是故意认识所必需的认识内容。

(2) 少数故意犯罪中的“损失”要素,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结果要素,而是单纯成立犯罪的量的要素 (可认定是情节要素)。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不是故意认识所必需的认识内容。成立这些犯罪的故意,只需对行为、对象等有所认识即可,而无需对结果有认识,即使对这些结果只有过失、甚至无过错,也可成立这此犯罪的故意。

(3) 对于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误将犯罪行为当作合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非犯罪行为的,也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只不过是否具有责任另当别论。

(4) 责任要素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对于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没有认识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02 真金题带练

(2011年单选)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人是幼女(注:原题为“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因该罪名现已废除,故作修改)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参考答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