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审查

1.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审查结果

(1)开庭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特殊情形

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 项至第 6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③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④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以内补送。

⑤“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⑥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依法受理

二、开庭前准备

1.准备事项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 10 日以前: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在开庭 5 日以前提供证据。

(4)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的情形

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听取意见

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⑨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法庭审判

1.开庭

(1)书记员的工作

(2)审判长的工作。

2.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4)出示、核实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补充侦查。

(7)涉案财物处理。

(8)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9)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3.法庭辩论

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1)多次重复自己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2)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3)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5.评议与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四、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2.检察院发现新情况的处理

(1)变更起诉。

(2)补充起诉

3.撤诉问题

(1)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

五、一审审限

2+1+3(交集流广,上级法) +X(最高法)。

三、延期审理

1.适用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2.期间计算

一般情形的延期审理不影响审限。

两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1)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中止审理

适用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终止审理

适用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训诫无效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拍摄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文书

1.判决

解决的是实体事项。

2.裁定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3.决定

程序问题、特定实体问题(强制医疗)。

八、检察院对审审判活动的监督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监督:二审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