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行为+损失结果(量的要求)+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3.违章行为(“违章”)。
4.结果量的要求(结果+情节)。
5.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1)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2)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6.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由重到轻):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1.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1)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4)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作用(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 ~7 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逃逸
(1)逃逸之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去掉逃逸情节,行为人仍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定。
(三)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种人指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1.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三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2)行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3)结果:驾驶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加重犯均可)。
基本原理是:该三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故而,三种人与驾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1)四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2)行为:指使肇事人逃逸。只需指使逃逸,对于违章,是肇事人本人自决,还是受指使者指使,在所不论。
(3)结果:肇事人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肇事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指使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四)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亦即,对于之后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之前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的,还应与交通事罪数罪并罚。
(五)汽车肇事案件中的此罪彼罪
1.过失与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客观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个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过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条)。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侵害个人生命身体,而未危害公共安全,且对死亡(伤害)结果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2.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醉酒开车、追逐竟驶,未达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开车、追逐竟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达到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理论上触犯两罪,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条规定为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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