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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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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所有权,合法占有、非法所有,为侵占;

占有的状态是否脱离所有权人领域;

客观:占有状态;主观:侵占故意还是盗窃故意。

盗窃行为,侵占故意,为侵占罪;侵犯所有权;

无因管理只是评价占有的取得,不能评价后面的侵占;

行政委派人是贪污罪主体,承包人不构成贪污主体;国家公务员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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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存在行为人、被害人双方的行为;

原占有人不知情下的转移占有,为盗窃

抢夺行为(原占有人知情,行为对方评定),盗窃故意(行为人主观),定盗窃罪;

平和与迅猛(公然)是分别盗窃与抢夺的方法(非通说);

盗窃是秘密转移占有;

所有权人偷回借出、被查扣的所有物,以索赔为目的,是盗窃;

不索赔,不是非法占有,不成立盗窃;

所有盗窃都是结果犯,必须实际转移占有;

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要处罚;数额较大的未遂,不处罚;

诈骗,财物和被骗的人,两个因素;虚构事实,骗;转移占有;

捡到信用卡去atm机取钱,是信用卡诈骗;捡到存折取钱是盗窃

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

诈骗必须被害人处分物品的占有,没有转移占有的意识,不是诈骗;

欺骗行为、占有人处分、转移占有,构成诈骗要素;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转移占有,是判断诈骗与盗窃的要点;

欺骗性为,被害人未进行处分,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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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主观压制反抗;“劫”能立即转移占有;当场兑现;抢与劫不一定是一个地点;存折、欠条(能立即使债权债务消灭才是抢劫);

杀人后拿走财物是盗窃;

转化的抢劫;

盗窃行为、抢劫故意,为盗窃罪;

财物已经转移占有,使用暴力,是转化型抢劫;

财物尚未转移占有,使用暴力,是普通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劫;

学生宿舍不是“户”,户是指家庭的使用功能;

假枪并展示,是凶器,不是“枪”;

普通抢劫、转化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4种抢劫类型;暴力对象是财物占有人

入户没,干什么,暴力是否发生在户内,是入户抢劫的要素;

抢夺:是公然夺取;占有人来不及反应;主观上不压制反抗

敲诈勒索:敲诈:暴力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必须非法合法的手段不构成敲诈;如果以合法的手段取得别人财物,不是敲诈;

手段合法、目的非法,不构成敲诈勒索,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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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所有权人占有的效力不一定高;

财产犯罪判定程序:被害人,犯罪对象,占有对象在哪里;怎么占有的。

转移财产占有型犯罪;

快递运输过程中,快件、包裹为快递公司占有,如果快递员拿走,为盗窃,不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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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索取债务(合法、非法均可,如高利贷),拘禁不是绑架,是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主观过失,为制止小孩哭闹而造成死亡是过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是转化罪;转化是证据上的转化;

绑架罪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即为既遂,不需要完成勒索;

两人共同实施了绑架的行为,一人为了索债,以人为了勒索,两人在非法拘禁层面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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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非法拘禁中的轻伤行为,被吸收,不再单独评价;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杀人;

共同犯罪一人的中止必须阻止其他人才构成中止,否则不构成中止;部分承担共同的责任;

强奸罪当众,不需要别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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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468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作为义务的来源;总则与分则结合;自杀行为法律不关心;刑法中“”指“他人”;

一边案情,一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对比评价;

故意是对结果的故意,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总则提供方法,分则提供应用

杀人与遗弃的区别;

先看有无正犯(直接、间接)行为,再看有无教唆行为,如都无,就不构成犯罪;

帮助和教唆,除非构成间接正犯及有不作为行为,否则无罪;

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以杀人为手段,不定杀人罪;但抢劫后杀人,数罪并罚;

放火罪包含杀人,不定杀人罪;

过失,违反行为规范或业务规范;过失行为可以脱离主观,不必然成为过失犯罪;

条件关系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起关键作用的条件关系是因果关系;

防卫故意就不是犯罪故意,可能成为过失;

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再看主管;

刑法中,“轻伤”不轻;轻微伤一般按治安案件处理;

主观要件:能否认识到刑法上的结果

对伤害的故意造成死亡,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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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刑法分则规定是一罪,总则的规定是一罪;否则就是数罪;

先用法条(分则、总则),再用理论;

16个罪,行为是多个,定一罪;

杀人:绑架后杀人定一罪,

强奸:拐卖中强奸定一罪,其他行为中强奸定数罪;

非法拘禁:

继续犯--非法拘禁,是一罪;线状行为;

集合犯---以赌博为业的人,才是赌博行为,刑法处罚的行为;一系列行为组成;

结果加重犯,刑法分则的强行规定;

结合犯,16个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犯意、动作),触犯两个罪,按一罪处罚;

数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不是想象竞合,应数罪并罚;

一个犯意数个动作是一个行为;

牵连犯:两个行为;先伪造后诈骗;为了伪造实施关联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其他类型都不是牵连犯;

对司法现象的归纳;

吸收犯:数个行为间是必然后果、必然阶段的关系;违禁品(枪支、毒品)犯罪后持有;入户后盗窃、抢劫;前后属于同类法益,从一处罚;否则,不是同类法益,数罪并罚;

盗窃车辆后卖掉,是一罪,卖掉的过程不成立(诈骗)犯罪;

事后不可罚行为:不重复处罚;犯罪后对赃物处置;

盗窃枪支后持有,是吸收犯和事后不可罚行为;

几个行为,是否牵连,是否吸收;

法条规定中有的没有重叠关系,有的有重叠关系;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上有重叠,法条竞合,择一罪,分则明确规定的罪数;

“本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表述,是法条竞合的标志;

盗窃枪支与盗窃;立法时有重叠;

整体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部分法(过失致人死亡),优先使用整体法;特别法(合同诈骗)与一般法(诈骗)优先使用特别法;都是法条竞合;

交叉关系: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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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共犯进行区别犯罪;用主犯、从犯区分责任;正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共犯既遂,首先正犯既遂,然后正犯利用了共犯的帮助或教唆创造了犯意,帮助或教唆对结果起了实际作用;

实行后的中止,必须采取防止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犯罪程度减轻;共犯主观应分清帮助、教唆;

片面共犯,是指没有双方的意思联络,只有单方的意思;

教唆行为、教唆故意;帮助行为、帮助故意;

单位犯罪,罪名由单位构成;

违反人类伦理犯罪是自然人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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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共同犯罪包含正犯、共犯,有三类人;共犯不以分则定罪,以总则定制(如果分则没有确定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以分则定罪先找正犯(实行者),再找共犯;实行者、支配实行者的人,教唆者;

实行者有责任能力、故意的话,创造他犯意的人是教唆犯;实行者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故意的话,创造他犯意的人是间接正犯,此时间接正犯触犯两个罪名---实行者罪名的教唆犯和教唆行为的间接正犯

实行者是不是木偶,是木偶的话,找出操纵它的人就是正犯

有身份的人利用没有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有身份的人是间接正犯,没有身份的人是帮助犯;

此时,以8周岁作为责任年龄

教唆犯、帮助犯的从属性;必须要有所从属的犯罪;客观上从属,主观上不从属;

盗窃行为+抢劫故意=盗窃罪

帮助行为、帮助故意、帮助正犯;

教唆帮助犯的比照帮助犯论处;帮助帮助犯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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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的危害性:上帝的视角来观察行为、对象及周遭环境,判断危险性;然后进行修正(偶然因素的影响);

未遂客观上有危险;

两阶层理论来判断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合伙;

共同犯罪是客观不法层面上的行为形态;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简称;

大多数情况,“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不包含责任要素;

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区别的

有重合;

对合行为以分则定罪,不以总则定罪;总则与分则冲突时,以分则定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就是分则规定的;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评价是对参与人分别个别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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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阻却责任;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从公众角度看),不阻却责任;

未遂、预备、中止、既遂;

客观不法的判断过程:有没有刑法分则里的实害结果?然后看有没有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主观有责的判断:故意?过失?其他

不法+有责=犯罪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中止、未遂都是从主观上来判断;

认为有障碍而放弃是未遂,认为没障碍而放弃是中止;

抢劫是用暴力、威胁;

认定犯罪的顺序:看分则是否既遂?然后是否中止?再是看是否未遂?最后是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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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法:积极要素+消极要素(排除事由);消极要素能排除不法;

正当防卫:紧急、现实、迫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识、防卫限度;

犯罪既遂后,仍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是代行警察的权力;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紧急避险:合法行为,无罪;是从经济学上考虑,用小的法益损害来保全大的法益;刑法上免责,民法上要有责任;紧急避险的对象是合法的;损害利益不能大于保护利益(可能发生的);

被害人承诺是变相的自己损害、损伤;

个人法益、个人财产法益才可以适用被害人承诺,对国家许可、社会利益,个体不能承诺;

个人法益不能承诺重伤和结束生命;

儿童法益是社会法益,不能承诺;

伤大拇指是重伤,伤小拇指是轻伤;

个人对性可以承诺,但对聚众淫乱不能承诺,因为是社会法益;

近亲属的器官移植国家不禁止;其他的情况都不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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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客观事实不可改变,主观认识可能错误;

先判断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对象,主体,因果关系),再判断主观(故意,过失);

行为危害性以行为时判断;

客观行为——刑法上怎么规定——主观上类别——确定是否犯罪

一个行为,触发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假币以张数和面值确定价值;

法定符合说是刑法通说;对故意的理解;客观事实所犯罪名包含的内容之内

具体符合说,对故意未遂、对过失既遂;

法定符合说:对杀人只要故意,不管具体对象是哪个人;

具体符合说:对杀“那个人”有故意,也杀了那个人;保护不同的对象;

故意杀人可以包含在故意伤害的内容内;

具体对象错误,既遂;抽象对象错误,想象竞合;

共同犯罪是从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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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前清醒时认识、行为的结果来承担责任;

以上帝视角,法官站在公众立场上判断;

法律思维就是靠法条来判断;

轻信是在经常性认识基础上发生的不同于经常性结果;

推定真实想法;

主观的故意是对事实上不法的认知;

数量要素是立法者的分流要素,不需要行为人认知;

认识到“开枪会死人”就是故意,不需要认识到打哪个部分会死人;

有一些因素需要法官判定,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

不成立A罪故意,但可成立B罪故意;

题干细节的把握很重要;体会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过失、自信过失;

疏忽是行为人没认识到,而公众普遍能认识到;

意外是行为人认识不到,公众也认识不到;

危险之物、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妥善保管义务(从行为人、公众角度),就没有疏忽过失

行为人未违规,形成危害结果,就是意外事件;

行为人想不到结果时,我们能不能想到,判断疏忽过失;

间接故意惩治愣头青;

违反业务规定一般推定为过失;提高了故意的门槛,避免无人敢冒险;

概率大,故意;概率小,过失;

反对结果发生,不成立直接故意,成立间接故意;不反对结果发生,或成立直接故意,或成立间接故意;

生活中都是直接故意,不包含间接故意;

疏忽过失与间接故意;

故意针对结果,不针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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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过错惩罚;

判断行为人心理事实;是故意?过失?

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知、控制;

   “应当”是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评价;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结论靠推理;不是凭感觉;

故意是对既存事实的判断;不以生活上的理解;

题干的文字不应有误解,不判断;

当事人没想到,公众也预见不到,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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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时期,8种是对犯罪行为,不是指罪名;15岁,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有责

14、16岁生日当天为不满14、16岁,第二天为已满;

行为和责任同时,以行为时是否有责任为基准;

不作为行为评价是作为时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才能成为不作为犯,如果不能避免,则不成为不作为犯;

转化抢劫罪不适用于14~16岁;

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不能控制

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结合,不能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学标准,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

抑郁症不影响辨认能力;

吸毒--失去辨认能力—犯罪,不适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自陷醉酒是按主观故意判断,不知是酒而被陷害不是主管故意;不管生理性与病理性;

客观行为,再结合行为时醉酒按行为时清醒心态(主管)来判断;

某人想抢劫但无胆量,于是喝醉酒进行,用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产生了两个事实:抢劫和强奸,清醒是的主观故意是抢劫,而无强奸故意,因此,他应该成立抢劫罪既遂,不成立强奸罪,但对方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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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生后寻找条件,不是看当时;这才是客观性;由结果找,不是从行为时推断;这就是相当因果关系,而不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两个原因条件有无吸附,作用大小;

共同犯罪都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独立、依附、特殊体质影响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与不法行为无关;

尊老恤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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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法:行为为当时,结果为事后评价;

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顺序排列;因果关系归责;有一些罪,需要有实害结果才可定罪;

相当因果关系说,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

多个原因中找出对结果影响最大的条件作为相当性原因;存在不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

1、找出条件;2、找出主要条件;3、因果关系;4、归责;

有因果关系就有条件关系,有条件关系但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相当性=因果关系;刑事应用(民法、行政法不一定)

特殊体质有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找出所有原因、条件,然后进行相当性比较(各条件作用大小),得出因果关系;两步三因法,相当性的比较是重点;

依附关系,条件之间的联系会引起归因,从普通百姓角度分析;也是归因的重点;

客观评价要依靠主观来进行;

刑事思维立足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疑罪从无)、被告人,民事思维立足于有利于被害人(连带责任);

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时,适用疑罪从无(刑法与刑诉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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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护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形成不作为;

警察的救助义务;

稳定的危险共同体:家庭;

稳定的登山队,对队员危难的救助义务;

监督义务是针对不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之间没有监督义务;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义务;

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支配者是唯一救助者有义务;

法律的规则简单明确;

自陷风险:一起喝酒,一人喝醉后,属于自陷风险,其他人无刑法上救助的义务;

真刑法与假刑法;

前面的作为创设了风险,后面就有减少风险的义务,否则就是不作为犯;不作为与最后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前面的过失,能否包含吸收后面的不作为结果,只有后面的不作为不能被包含时就成立不作为犯;能包含时用前面的作为包含评价;后面的不作为能否单独成罪

过失没有结果,刑法中不进行评价;过失有结果就有罪,无结果就无罪;

感情上难以接受,刑法上可能不作评价;

实害结果(危害结果),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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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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