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阻却事由之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者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
以下事项被害人无处分权限,刑法上采取“家父主义”,又被称为绝对权限。
1、被害人对生命无处分权限;
2、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尽管征得其同意,仍然构成强奸罪;
3、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的,仍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4、即便得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同意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医疗 教育等特殊职责的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5、摘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器官的,即便得到被害人同意,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6、即便得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同意将其拐卖的,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承诺者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三、承诺者不但承诺行为,也要承诺结果;
四、承诺事项必须在结果发生前作出,承诺作出后又作出新的承诺的,前承诺无效。不承认事后承诺,事后承诺相当于原谅。
五、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因受胁迫基于恐惧心理或因受欺骗基于错误认识而承诺时,倘若恐惧心理或错误认识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不得不”承诺时,作出的承诺无效。倘若被害人尚有选择的余地,该承诺依然有效。
六、承诺必须真实存在(存在不同学说)
1、承诺仅存在于内心即可,不需表露于外部,行为人也不需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
2、行为人不需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但承诺人需将承诺客观上表露于外部,仅存在于内心尚不满足;
3、承诺必须表露于外部,而且行为人要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
七、经承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八、作出承诺的动机、目的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一、推定承诺(成立要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行为时也不可能作出现实的承诺;
2、必须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
3、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从而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后能作出承诺。
二、法令行为及业务行为
三、自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