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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法考民刑先行阶段-刑法-曾文科

曾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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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刑法概论-----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概论
刑法概念
刑法机能: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刑法的原则:
(一)行为主义  犯罪评价的是客观的行为,排除对意思、对思想的处罚。(犯罪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人自身的危险性)
要求: 1、行为人的意思是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行为;2、行为中有行为人的主体参与性;
(二)责任主义  成立犯罪时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责任,不能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分割行为就认为有罪,还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 过失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三)罪刑法定
1、法律主义  罪刑法定中的法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不能是行政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2、禁止溯及既往  不可以行为之后的事后法评价事前行为;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处罚的明确性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构成犯罪的条件要明确  刑事司法要明确 处罚要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可谴责性)
3、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相适应(特殊预防必要性)
(四)刑法不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不是为了维持规范的有效性,而是为了保护经验上可感知的有价值的法益。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刑法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时常用到当然解释
1、禁止行为时(入罪、加重处罚)举轻以明重。不能当然处罚加重行为,仍然要看加重行为是否该当基本的构成要件或加重的构成要件;
2、容许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犯罪概论
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实质是不法与责任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犯罪论体系   不法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类
1、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2、普通的构成要件与加重的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实质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5、不法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法要件(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结果)
行为主体
1、自然人 (身份)
2、单件 (双罚制)一般情形,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3、不以单位论处的情形(处罚自然人)
个人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犯罪行为;
盗用或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人私分的;
 个人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实施的犯罪;
为进行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或成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为正常经营设立公司,成立后偶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单位犯罪论)
危害行为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二)、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对象
结果
(一)、实害犯与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二)、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三)、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责任要件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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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情形:

1、先前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先行行为引起的行为人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风险由自陷风险者造成,行为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先前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

一、先看因果关系,结果能否归因于不救助行为

;若不救助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救助也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结果是由作为导致,不救助行为不成为不作为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仅构成作为犯,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成罪。

2、若不救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作为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次要因素,不救助行为才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最重要因素。则不救助行为有可能独立成罪,构成不作为。

3、结果可归因于不救助行为的,还要看不救助行为与先前作为行为能否合并评价,

能够合并为一个行为的,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成罪

不能合并为一个行为的,不救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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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之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者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 以下事项被害人无处分权限,刑法上采取“家父主义”,又被称为绝对权限。 1、被害人对生命无处分权限; 2、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尽管征得其同意,仍然构成强奸罪; 3、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的,仍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4、即便得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同意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医疗 教育等特殊职责的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5、摘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器官的,即便得到被害人同意,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6、即便得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同意将其拐卖的,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承诺者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三、承诺者不但承诺行为,也要承诺结果; 四、承诺事项必须在结果发生前作出,承诺作出后又作出新的承诺的,前承诺无效。不承认事后承诺,事后承诺相当于原谅。 五、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因受胁迫基于恐惧心理或因受欺骗基于错误认识而承诺时,倘若恐惧心理或错误认识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不得不”承诺时,作出的承诺无效。倘若被害人尚有选择的余地,该承诺依然有效。 六、承诺必须真实存在(存在不同学说) 1、承诺仅存在于内心即可,不需表露于外部,行为人也不需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 2、行为人不需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但承诺人需将承诺客观上表露于外部,仅存在于内心尚不满足; 3、承诺必须表露于外部,而且行为人要认识到承诺人作出了承诺。 七、经承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八、作出承诺的动机、目的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一、推定承诺(成立要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行为时也不可能作出现实的承诺; 2、必须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 3、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从而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后能作出承诺。 二、法令行为及业务行为 三、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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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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