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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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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2020法考预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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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468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作为义务的来源;总则与分则结合;自杀行为法律不关心;刑法中“”指“他人”;

一边案情,一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对比评价;

故意是对结果的故意,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总则提供方法,分则提供应用

杀人与遗弃的区别;

先看有无正犯(直接、间接)行为,再看有无教唆行为,如都无,就不构成犯罪;

帮助和教唆,除非构成间接正犯及有不作为行为,否则无罪;

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以杀人为手段,不定杀人罪;但抢劫后杀人,数罪并罚;

放火罪包含杀人,不定杀人罪;

过失,违反行为规范或业务规范;过失行为可以脱离主观,不必然成为过失犯罪;

条件关系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起关键作用的条件关系是因果关系;

防卫故意就不是犯罪故意,可能成为过失;

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再看主管;

刑法中,“轻伤”不轻;轻微伤一般按治安案件处理;

主观要件:能否认识到刑法上的结果

对伤害的故意造成死亡,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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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

468罪名,其中人身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50个核心罪名

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自然意义上的杀人(支配他人生命), 间接正犯

他杀(杀他人 )

罪名的构成要件

教唆自杀,帮助自杀通常情况下无罪

杀的行为和对象是他人的解释,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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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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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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