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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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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过错惩罚;

判断行为人心理事实;是故意?过失?

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知、控制;

   “应当”是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评价;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结论靠推理;不是凭感觉;

故意是对既存事实的判断;不以生活上的理解;

题干的文字不应有误解,不判断;

当事人没想到,公众也预见不到,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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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和过失:左手是心里事实,右手是刑法规定。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明知并且希望发生是直接故意,明知却放任是间接故意。15条:公众能预见,但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程度可以是必然性、盖然性(大概率)和小概率的认识,只要意志因素是追求的就可以认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的认识因素程度上只能是大概率的认识放任是指意志因素空缺没追求,对结果的发生可有可无或对结果根本就没想过。

轻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认识因素是预见到发生结果的可能(认识程度可以是大概率、小概率认识,但不可能是必然性认识),意志因素是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反对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客观依据(具有丰富经验、采取了有效措施等)能相信)例如:有特种驾驶车辆技能的人冲车上船。

疏忽过失(无认识的过失):认识因素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结果发生,但根据公众主观上能预见。例如:英语培训,四个学生,有老鼠,用者黑芝麻糊拌着毒鼠强要灭鼠,但要上课,一学生便把拌有黑芝麻糊的毒鼠强一放书桌就走了。没想到其他三学上下课回到宿舍,看到书桌上有黑芝麻糊,便一人一杯,造成两死一重伤。

假如是锁在柜子了,被其他三人撬锁拿出吃了,造成两死一重伤。(意外事件)

结论靠推理:左手是案情,右手是法条,奉法为尊

客观不法(行为、对象、因果关系等)、主观有责(主观上故意),一句话解决就是需要认识到具体罪的客观不法的事实要素

数额和情节不需要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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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故意、过失。刑法传统喜欢十四、五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结果,希望或放任。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行业人有认识到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大概率的发生结果。但并非必然发生。

过失:轻信的过失,避免和轻信,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但是公众能预见。

反对结果的发生就是过失,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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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条件

A故意和B过失

故意有两种,1)直接故意和 2)间接过失

 

A 刑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故意

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强调的是意志

间接故意有三种表现

1 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 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 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

案例 放任的解释

北大王小龙投毒,化学系王小龙和张某有仇, 化学系200克致死,他投了180毫克给李某实验, 结果是可以死也可以不死,者就是放任。以认识因素对两种结果认可。

两人吵架,直接用刀捅人,可能致死和重伤,知道很危险的动作,概率大致死就是无目的的故意。

结论靠推理

主管和客观的不统一

偷钱变成枪(结果认识),打猎打死人(无认识过失,疏忽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奸淫幼女(结果认识)

哪些要素是不需要认识的?数额,次数,量

故意使对事实的故意,不是对法律的故意,比如大义灭亲不犯法。

概括故意认识要素。对行为,结果,对象,身份要有认识。

法考,左边是行为人怎么想,右边法条

比如高空扔砖头,

故意不是当事人的想法,是法条的主观。开车120,希望对方闪开,但撞死人。 所以驾车者没有直接故意,但放任危险,是客观故意,而不是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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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过错类型: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刑法上必须由过错:目标:犯罪的心里想法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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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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