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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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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2020法考预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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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护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形成不作为;

警察的救助义务;

稳定的危险共同体:家庭;

稳定的登山队,对队员危难的救助义务;

监督义务是针对不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之间没有监督义务;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义务;

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支配者是唯一救助者有义务;

法律的规则简单明确;

自陷风险:一起喝酒,一人喝醉后,属于自陷风险,其他人无刑法上救助的义务;

真刑法与假刑法;

前面的作为创设了风险,后面就有减少风险的义务,否则就是不作为犯;不作为与最后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前面的过失,能否包含吸收后面的不作为结果,只有后面的不作为不能被包含时就成立不作为犯;能包含时用前面的作为包含评价;后面的不作为能否单独成罪

过失没有结果,刑法中不进行评价;过失有结果就有罪,无结果就无罪;

感情上难以接受,刑法上可能不作评价;

实害结果(危害结果),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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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能否单独成立成为不作为犯,要看有无因果关系;

不作为引起的结果才能是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前后结果  能否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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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义务来源: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也是监管义务,如养狗。2.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义务。3.基于对法益发生的领域的支配产生的报告义务。

私人领域的唯一报告者,公共领域的管理者。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内、汽车内等场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果关系是最重要的条件关系。

不作为行为能否成立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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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的来源:??????老师说的是什么?听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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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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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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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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