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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讲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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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是性尊严和身体权,同时;

侮辱罪保护的是名誉权;

法益侵害不一定是犯罪;法益侵害最多是一个结果要素;

行为结果,法益侵害组成不法结果;

行为应有体---能感觉到,有意,刑法行为还要有危害性(增加危害性);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是实行行为;

制造犯罪意图的是教唆;

实行行为导致的结果;预备行为导致的结果;

不当为而为之,为作为;当为而不为,为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是总则表述,不作为犯罪是分则表述;

不作为犯罪:1、负有义务,2、有作为能力,3、不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且为刑法所规定。

没有法律,就没有道德;

监护人有制止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犯是身份犯;

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不一定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公安的义务:救助危难、灾难,接受控告;

下班、休假的警察有同样的岗位职责义务(警察法)

合同义务、法定义务;

法律是理性的,不解决感性的问题;刑法不能凭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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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强制侮辱是侵犯性的尊严,侮辱是名誉权。目的解释 是从法益的角度去。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支配结果创设风险,减低风险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分两大类。一、实行行为二、预备行为。

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实行前的行为叫预备行为

实行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违反禁止性的行为,为作 为消极履行鏰消除风险义务而不履行

不作 为行为和不作 为犯,不作为犯: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具备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危害结果

特定的义务:中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职业务要求义务,法律行业引起的义务,先前的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种实质的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2.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危险产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报告阻止义务。

有能力,有义务,也要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 不作为。

不作为的形式的义务来源:1.法律法规。2.职务职业,3.法律行为引起的,4.先前行为

不作为犯都是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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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

无行为就无犯罪就无刑罚。

行为可分为纯粹的身体身体动静,如精神病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受意识支配的行为,如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刑法明文规定的268种,具体归类为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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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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