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体系两阶层理论是我国和德国的体系,四要件体系是苏联采用。
客观不法,主观有责;
总则里的“犯罪”指不法行为(侵害),分则里的“犯罪”是不法(侵害)+有责;
先客观,后主观,顺序不可错;法律深层是逻辑学和哲学;
行为是否创设了(或增加)危险,判断是否不法;
行为支配(或引起)的结果是否是不法行为;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概率大则可评价,概率小则不可评价;客观评价以普通判断进行;
盗窃罪里的“非法占有”是非法所有;
行为当时的责任为判断依据,不以之后的想法进行判断;
以上帝的眼光进行客观评价,行为的事实是什么;
通过对行为解释、判断,主、客观统一起来才可以确定罪名;
假药是最劣的劣药;
盗窃行为、抢劫故意,统一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