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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正当防卫(二)

01 知识点详解

特殊正当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暴力 +没有限度要求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或称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完全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只不过,特殊正当防卫起因条件、限度条件更为特殊,其他条件即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两者相同。

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其理解,应当注意:

1.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2.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爆炸、武装叛乱、暴乱等。

3. 法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4.“行凶”指侵害人的主观侵害具体意图不明,但侵害行为客观上明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如使用致命性凶器;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5.特殊防卫是一般防卫的提示规定,因此不能理解为“只有严重暴力犯罪,打死才不过当”。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如果致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特殊防卫也有特殊之处: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当时存在轻缓手段可以制止犯罪,但防卫人打死了犯罪人,也不过当。

02 真金题带练

(2019年回忆版单选)关于正当防卫,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乙交通肇事致丙重伤后,待在原地不救助丙,路人甲暴力强迫乙抢救丙,致乙轻伤,则甲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B.彪形大汉乙与身材弱小的甲发生了争执,乙推搡了甲一下,结果自己没站稳而掉入水中。乙因不会游泳,向岸上的甲呼叫求助,甲担心乙上来继续打他,没有救助而径直离去,后来乙被其他人救起来。甲不救助乙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C.乙持刀欲进入甲家行凶,甲赶紧紧闭房门。乙寻机欲从窗户翻入,高大的甲发现瘦小的乙一条腿已跨进了窗户,遂用菜刀猛击其头部,将乙杀死。甲系防卫过当

D.丙持刀抢劫乙,乙为制止丙的抢劫而持棍棒打丙; 路人甲误认为乙在侵害丙,出于怀恨乙报复乙的心态,而将乙打成了重伤。则无论按何种观点,甲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