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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的核心内容:共同不法
01 知识点详解
共同犯罪的核心内容: 共同不法 (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
(一)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 客观不法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也就是说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备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并且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故意(只要求行为人本人有“共同故意”,甚至不要求数人都有故意,下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详述) ,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不法”即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目的等) 完全相同。
2.推论: 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共同犯罪是不法层面的共同,只要求不法要素共同,而并不要求责任要素完全相同。共同犯罪的成立,从来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都宣判有罪,或者最终宣判罪名相同。因分则中的犯罪=不法 +责任。故而当行为人的责任要素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目的等) 各不相同时,就会形成共同犯罪人 (参与犯) 有的宣判有罪,有的宣判无罪 (如上例): 有的宣判为A罪,有的宣判为 B 罪的情况 (如下例)。(事例] 甲怀着伤害的故意、乙怀着杀人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伤害造成其重伤结果,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二人虽宣判罪名不同,但共同实施了伤害不法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02 真金题带练
(2015年单选)15 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 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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