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 + 有效防止既遂结果发生
(一)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预备行为) 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既遂、未遂等停顿) 之前均可中止。
1.犯罪既遂之后无中止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2.有明显时空间隔而自动救助不是中止
此外,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防卫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多举犯),应认定为中止。
(二) 中止的自动性: 主观上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
犯罪停顿的原因是“自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迫停顿),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标准。
1.判断自动性,应当以“主观说” 为核心标准: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亦即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角度出发认定停顿原因,即基于本人意思而自动放弃 (任意性)。“能达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可能进行到底,而无论客观情况如何。亦即,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不存在客观障碍(或者认为客观障碍不足以阻止既遂),要继续实施犯罪可以既遂,而自愿放弃,即为中止。(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1)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客观上也确实不存在障碍,是典型的中止。
(2) 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但客观上实际存在阻止犯罪既遂的障碍,也是中止。[事例] 甲持刀欲前往乙家杀乙,走到乙家门口时,认为乙在家,进门就能杀人,但害怕杀人后会判死刑,而放弃杀人; 客观情况是,乙当天不在家,甲对此没有认识到。也应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3)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场继续实施既遂没有障碍,只是担心日后会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认为是中止。例如,认为继续实施没有难度,只是担心事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担心被当场发觉后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以后会被张扬出去,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认为是中止。
(4)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障碍,但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继续实施既遂,基于此认识而放弃,也是中止。
相反,如果确有客观障碍阻止其继续犯罪(或不能既遂,或不能通过犯罪而既遂),或者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客观障碍而放弃,则为未遂、预备。(自认为有障碍而放弃、有客观障碍阻止既遂) 例如,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都认为存在阻止其既遂的障碍,不具有自动性,认定为未遂或预备。
2.我国刑法中止对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没有限定,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只要符合前述“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的标准,均可构成中止。
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 (B 目标) 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 (A 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 (欲图侵害 A 目标) 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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