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感觉)。一般指现实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如果乙中途没有醒来,则甲的行为只是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中途醒来因被甲反锁而不能离开房间,则侵害了乙现实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即,本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

【相关法条】

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归纳】

★1.为了索债(主观目的)而扣押,构成非法拘禁;包括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索债目的,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结果加重与转化犯。

(1)过失致死(重伤),结果加重;

(2)暴力[轻伤以上]致死(重伤),故意杀人、重伤(转化犯)。

★(3)关键在于:对于结果的罪过心态(故意、过失)。

3.罪数。绑架、抢劫、拐卖中拘禁,定一罪;国(边)境犯罪中拘禁,是加重犯。

收买后拘禁,数罪并罚。

4.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择一重处。

 

二、绑架罪:客观绑架行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人质目的

绑架罪,是指欲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人质)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自由权、生命权等人身权益)。行为人经“被绑架人”有效承诺而实施假“绑架”行为,即使给其近亲属造成恐惧,也不构成绑架罪,有可能涉嫌它罪(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 239 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归纳】

★1.客观:绑架罪是单行为犯(拘禁、杀害伤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欲图向第三人要钱;欲图使第三人知情)只是主观目的。控制人身(包括杀死、伤害)即为既遂。

2.“假绑架”:客观上无绑架行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 VS 当场劫夺被害人的抢劫故意。

4.绑架罪、拘禁罪是继续犯,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可构成继承共犯。

5.结果加重犯(无期至死刑)有三:杀人、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过失致死,不能再判死刑。绑架中杀而未死:“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6.共同犯罪。二人共同非法拘禁,一人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一人索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