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以信用卡手段的犯罪罪名比较多,如涉及财产损失,基本认定方法是:(1)先看是否“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2)再看是否“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3)最后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被害人-行为对象-占有状态-转移占有手段)认定是否属财产犯罪。

 

(一)信用卡相关犯罪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其他获取(诈骗、捡拾、抢夺、敲诈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

1.信用卡(银行卡):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用假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滥用真卡

(1)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柜台、ATM 机均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数字信用卡);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超期超额透支,经催还不归还

 

(三)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

盗窃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四)以信用卡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以信用卡为手段的犯罪,如果不属“盗窃、抢劫真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也不属“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就应当采用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一看被害人,二看犯罪对象,三看占有状态,四看转移占有手段)推理其属何种财产犯罪。

1.欺骗顾客重复刷卡、多刷货款:盗窃罪。

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欺骗顾客重复刷卡,或者骗取顾客签名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因合法持卡人对多刷而支付的钱的转移占有情况不知情,没有处分意思,构成盗窃罪。

2.使用被止付的信用卡。

发行银行因交易异常等原因对有效信用卡的某笔交易止付,因信用卡仍有效,故使用该卡不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也不属“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具体损失者、欺骗手段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商品时通过先刷卡然后通知银行止付的方法骗取对方交付货物,对象是货物,构成诈骗罪;如果利用信用卡提现,待提出款项后利用干扰方法使信用卡止付,而使信用卡上数额不发生变动、银行受损的,构成盗窃罪。

3、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 ATM 机故障使其充值,或取现等,根据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

 

(五)区分“信用卡账户”与“网络账户”:冒用信用卡账户,是信用卡诈骗;盗取网络账户里的钱,是盗窃罪

1.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冒用信用卡账户(“数字信用卡”),利用第三方平台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也涉及信用卡的问题。

2.但是,冒用不属于信用卡账号的其他“网络账户”,例如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网络白条、网络钱包进行支付,或者转账,不属冒用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构成盗窃罪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