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校车、客车“两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 的驾驶行为。应与饮酒驾车(含量>20mg/100ml)区别。前述交通肇事罪的第六种情节为“酒后”(包括饮酒、醉酒)。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依据。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校车)、“旅客运输”(客车),亦即进行专门运送学校师生上下学业务、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能构成本罪;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或者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如载乘亲朋好友)中严重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运营的,也属经营性质车辆。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危及公共安全”(此项为具体的危险犯)。

2.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1项)。即指可危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道路”,不一定要求是“公路”。

3.机动车。(1)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3项)。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2)不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4.抽象危险犯。

5.对行为系故意。

 

(二)共同犯罪

1.本罪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即将驾驶汽车,而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掺入酒精,乙不知情而驾驶汽车,被交警拦车检査后酒精含量大于 80mg/100ml。乙无故意,不构成犯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两种人对两行为)。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②)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可类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罪数

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与区分

尽管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它罪均为重罪)。实际上,虽然理论上触犯数罪,但最终以它罪(重罪)论处。因此,这些涉及汽车肇事案件的罪名实际上是重罪、轻罪的关系,可以按由重到轻的方法进行认定:(1)先看罪过,对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极严重违章,极大概率会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3)对公共安全是过失(一般违章),才涉嫌交通肇事。(4)再看结果程度,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轻伤以下涉嫌危险驾驶。(5)最后看行为,危险驾驶需四种特定违章行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可以认为二者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